楊建順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確認了“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基礎上,強調要“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這是關於良法善治的重要宣言,也是對今後立法工作提出的重要課題。
  為善治提供良法,最重要的是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修改、補充和解釋法律,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立法法進一步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廣泛的“立改廢釋”之權力,對於整備作為“善治之基礎”的良法,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立改廢釋並舉”意義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單就其中的“釋”——“法律解釋權”而言,存在著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如何實效化的問題。一般被認為,立法法的規定使“法律解釋權”專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對於其是否排斥其他解釋主體的解釋,則是存異的。198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依然有效,現實中出自其他主體的解釋大量存在,其法律定位該如何理解,也需要予以明確。而作為“法律解釋權”之歸屬主體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相關條款和刑事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過解釋,但是,尚沒有對行政活動中所面臨的相關法律規範存異問題作出過解釋。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其中的“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看似非常明確,沒有解釋的必要,但是,它反映出對道路交通非現場執法的處罰中存在強制手段不足問題的認識不夠,忽視了行政自身的規律性。面對現實中交管部門履行其治理交通違法的職責缺乏實效性手段保障的尷尬,面對車輛駕駛人置違法事實於不顧而不履行依法應當履行的交納罰款義務之嚴重局面,應當通過修改法律的程序予以完善。在修改法律的程序啟動存在困難的情況下,應當通過釋法來賦予交管部門以充分的強制執行權力,同時為其切實運用相關權力而設置嚴格規範。
  正如《決定》所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無論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還是依法行政,要實現良法善治,就要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就要讓全國人大常委會切實行使法律解釋權。既然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應當依憲、依法履行好其法定職能,切實為各領域各層面的善治提供良法。如果由於發展階段的限制或者是技術手段等方面的局限性而無法親自行使法律解釋權,那麼,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進行授權、委托等,當然,絕對法律保留事項除外。要讓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更具有實效的權力,為其每一項職權提供行之有效的保障;應當讓真正具備了優秀的參政議政、管理國家能力的人員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專職從事立改廢釋的相關工作,確保全國人大常委會真正行使好法律解釋權。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比較行政法研究所所長)   (原標題:法律解釋工作仍有進一步加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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